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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北省统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方案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培训中心《关于加强统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教育函字[2017]1号)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为规范统计从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培训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紧密围绕统计中心工作,加强统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统计业务能力、统计法治观念、职业道德素养和诚信水平,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提升统计人员素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为全力推进全省统计改革与建设提供智力保障。

二、培训对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从业人员。

三、 培训内容

    统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包括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是指对统计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必备知识的培训,其内容包括统计实务基础和统计法律、法规(含统计职业道德);继续教育是指对统计从业人员进行工作需要和能力提升的培训,包括统计报表填报、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职业道德、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学基础理论、统计数据分析、统计报告写作,以及计算机技能等。

四、 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采取集中面授、网络培训两种方式。集中面授可通过现场授课、座谈交流研讨、观摩实践等方式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视频与网络开展培训。

各地统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培训方式。对新上岗的统计从业人员实施岗位培训,参考学时为12学时,其中统计实务基础8学时,统计法律、法规(含统计职业道德)参考学时为4学时;对已在岗的统计从业人员实施继续教育,参考学时为24学时。

五、培训时间安排

4月中旬制定方案,省统计局制定下发《河北省统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方案》方案,各地统计局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于4月底前上报省统计局教育中心。

5月至6月,宣传动员摸底,进一步调查摸底全省“四上企业”统计从业人员上岗情况。6月底将摸底情况上报省局教育中心。

7月至10月,按照培训任务计划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省统计局教育中心深入各地进行督导检查。

11月,各地统计局上报全年工作总结。

六、培训教材征订及经费

省统计局将统一组织教材征订信息服务工作,同时,按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网址订书。

培训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筹措。

七、组织实施

河北省统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市、县(市、区)为主,按地区培训、分层负责的方式开展。

省统计局具体负责全省统计人员教育培训方案的设计、每年的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教材、培训科目、培训内容的确定,以及培训工作的督查和管理。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负责本辖区统计人员的选调、培训老师的选聘、培训场地的选定和培训班的管理、考试以及具体实施等方面工作。

八、培训考核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统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核。岗位培训考核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暂定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六,试卷由省统计局负责发放,继续教育针对所设置课程进行考试,试题由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市统计局负责本辖区考核,最终将成绩单报至省统计局教育中心。

各市局可以先发放“考试合格证书”或证明,待国家统计局出台统一制式证书后再行补发。省统计局将对各单位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实时通报,此项工作完成情况是省统计局对各地市教育培训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九、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各市(区)要认真挑选具有相应水平、能够胜任教学任务的人担任本辖区的授课教师。授课教师可以是本系统工作经验丰富的局、科(室)领导、统计专家和业务骨干,也可以从系统外相关大专院校知名教授中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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